行业动态

  • 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

    来信:兰州一栋新修的高层住宅,距离附近通信基站不足10米(该基站架在7层楼的楼顶),请问这样符合环保规定吗?因为北京有明确规定: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工信部《通信王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2009)》: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宜避开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开时,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水平方向 30 米 范围内,不应有高

    2018-11-02 小沐管家 0

  • 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

    来信:1、晾晒池工艺是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淘汰并禁止使用? 2、晾晒池工艺是否允许未经处理或未处理至达标状态的污水排入晾晒处理? 3、对晾晒池内正在晾晒的积水现场取样后(取样为池内积水,不是从直接排入池管道取水样),检测水样污染物超标是否可以认定为企业违规排污? 4、是否允许企业在晾晒池池体四周或底部安装喷淋、造雾设备以加速水体的晾晒蒸发?造雾设备运行时产生的细小水雾随风向池体周边区域飘散,溢出晾晒

    2018-11-02 小沐管家 0

  •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

    来信:1、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测定下限为20mg/m3、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测定下限为12mg/m3,请问,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2、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

    2018-11-02 小沐管家 0

  • 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

    来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对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了要求,然而却没有明确检测方法,现有的环境检测标准中,除有组织颗粒物可采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外,也没有其他的标准明确“颗粒物”的检测,请问,是否可以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的方法进行无

    2018-11-02 小沐管家 0

  •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问题的回复

    来信: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文《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中,明确了13个2008年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应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文《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中明确了执行特殊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的范围。目前许多新的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其中的水污

    2018-11-02 小沐管家 0

  • 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

    来信:在2015年我区发展规划环评已经获得环保部的审查意见(环审[2015]28号),园区有很多不符合产业定位的项目(如:布草洗涤项目、包装印刷项目、建材项目、塑料制品项目),通过发改部门立项后,来我环保窗口咨询环评办理手续或者将已编制好的环评文件报送环保窗口。这个时候我就有点为难了,根据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要求,此类项目不符合我区规划产业定位,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但是这些已经立项的建设

    2018-11-02 小沐管家 0

  • 关于辐射工作人员参加中级培训询问的回复

    来信: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Ⅰ类放射源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但对于医疗机构使用Ⅰ类放射源的项目或活动,其项目环评等级早已由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其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也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变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使用Ⅰ类放射源的“特例”:医疗机构使用Ⅰ类放射源,其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必须仍然

    2018-11-02 小沐管家 0

  • 人体内首次发现“微塑料”!

    奥地利的一项研究称,首次确认人体内发现了多达9种不同种类的微塑料,大小从0.05-0.5毫米不等,比头发丝还小几倍。其中最常见的为聚丙烯(PP)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这两者都是矿泉水瓶的主要材料。8位主动参与试验的人年龄在33-65岁之间,他们彼此互不认识,生活的区域也不同,分别生活在日本、芬兰、意大利、荷兰、波兰、俄罗斯、英国、奥地利。所有参与者都食用了塑料包装的食品或塑料瓶装饮料。

    2018-10-31 小沐管家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