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江苏靖江“埋毒案”一审3人获刑犯污染环境罪,副总被判刑三年
备受关注的江苏靖江“埋毒案”有了一审判决。
8月24日,记者从江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获悉,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青股份”)原副总经理周汝祥、长青股份原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侯河石油化工厂原厂长助理高苏清犯污染环境罪。
主犯周汝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高冬书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高苏清被判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长青股份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农药生产企业,该公司坐落于扬州东郊,现已具备年产万吨原药和数万吨制剂的生产能力。周汝祥自2000年12月起担任长青股份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环保等工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周汝祥与与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约定,将生产吡虫啉(一种杀虫剂)中产生的残渣交由后者提炼处理,并支付200元/吨的费用给侯河化工厂。
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还并安排长青股份原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等人,向侯河化工厂非法转移危废1万余吨。
记者获取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侯河石油化工厂原厂长助理高苏清明知工厂仅有菊酯(杀死蚊蝇的农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1年9月,共计转移长青股份生产的危废1万余吨。
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的唐满华将不能出售或勾兑的危废在工厂内就地填埋。其间,长青股份环保部门负责人高冬书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污泥残渣处理资质,仍按副总周汝祥的安排,分别于2009年至2011年11月份,向侯河化工厂非法转移危废6800多吨。
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联合挂牌的方式对此案进行督办。
据泰州市检察机关通报称,该市两级检察院主动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就泰州市检察机关通报,2016年10月7日,根据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年12月下旬,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汝祥、高冬书、高苏清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泰州检察机关告诉记者,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泰州检察机关开展了公益调查,督促泰州、扬州两地政府、靖江市、与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
2016年6月,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化工厂危废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领导小组与长青股份等单位签订环境修复协议,约定由长青股份、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9亿元。目前已全部支付到位。
泰州检察机关表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2017年5月,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对扬州、江都、泰州、靖江四地的环保部门发出发出4份检察建议。相关部门之后回函表示,将提升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加强对产废企业、危废经营单位的监管。目前,该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各项修复工作已全面完成。
来源:瑞洁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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