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开展环评审批代办工作 不得要求建设单位上门汇报办理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环发〔2018〕20号
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环评审批效率有了大幅提高,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但在环评审批过程中,企业多头汇报、多次沟通的现象仍较普遍,直接影响了环评审批效能。环评审批代办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推企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其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环评审批代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心,精心谋划,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细化完善。各地参照省厅代办管理办法,制定代办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简化优化代办流程,细化完善代办相关要求。各地应明确代办牵头处(科)室及相应代办员,相关部门及内部相关处(科)室意见由牵头处(科)室负责落实,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多头多次上门汇报。对需要出具初审意见的,牵头处(科)室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鼓励各地通过落实专人提前跟踪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推行中介机构代办等方式,切实压缩环评编制时间,确保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
三、全面实施。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县(市、区)环保局须分别在6月底和9月底前全面开展环评审批代办工作。10月底前,各设区市向我厅报送所辖区域代办工作开展情况。我厅将根据各地代办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对代办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增强建设单位改革获得感,按照省委省政府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是指建设单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后,从申报环评文件到送达环评文件批文,中间各环节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代办,建设单位无需再跑政府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估机构。代办工作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文件审批处室(以下简称“审批处室”)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范编制完成环评文件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环评文件审批,也可委托审批处室代为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转交审批处室。
对暂时无法提交符合受理要求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审批处室提前提供咨询服务。申请提前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环评单位代送形式,将环评文件、要求提前服务申请报送审批处室。
第五条 审批处室收到环评文件后,书面征求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对存在重大缺陷的,须说明理由。审批处室在收到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须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告知建设单位下步工作安排。
第六条 需要召开环评文件专家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的建设项目,审批处室书面通知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会时间由审批处室商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确定。
第七条 评审会提出环评文件需要修改完善的,审批处室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报送环评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在收到审批处室转交的环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
评审会提出环评文件需要复核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可以采取专家函审、召开评审会等形式,在收到审批处室转交的环评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第八条 不需要召开评审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在收到审批处室转交的环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认为环评文件尚未修改到位的,将其意见书面告知审批处室,由审批处室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修改。
第十条 环评文件需要征求地方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审批处室负责征求。环评文件集体审议需要征求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的,由审批处室负责征求。征求意见提出需要修改环评文件的,由审批处室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 符合审批要求的环评文件,由审批处室起草环评批文,告知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将环评批文转交受理中心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形式送达建设单位。
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环评文件,由审批处室起草暂缓审批或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建设单位行政许可决定,将行政许可决定转交受理中心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形式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审批处室须切实承担起代办职责,主动联系服务建设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集体审议涉及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估机构不得自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上门汇报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