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观点|高长明/蔡玉良论水泥窑协同处置

2018-04-28 09:33:25 小沐管家 0

应正确评价水泥窑协同处置

韩益春整理编辑

这两天,一则新闻《水泥窑协同处置究竞是“清道夫”还是“投机客”?》在水泥朋友圈传播,引起热烈讨论,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有。起因是一则《安徽:下游企业拒收工业固废长期堆放》的新闻视频在朋友圈传播。视频中,数以万吨计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前江工业园的长江沿线码头,对周边以及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构成极大的威胁。对此,有人提出质疑,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能力到底如何?对于固废处置是否"挑肥拣瘦"?其"城市清道夫"的美誉是否名副其实?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产业的发展和现状到底如何?

反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人认为,这篇文章和视频正好说明一个问题:水泥窑协同处置有许多缺陷,不宜大量推广。但支持者认为:这混淆了协同处置与投机的概念,是利用这一事件在故意炒作,说白了是某些利益相关方在混淆视听。

小编注意到网上不同观点的碰撞,摘录几个专家的意见,或可以正视听?

高长明:

1.无论在品质方面或者在数量方面,显然“清道夫”是大方向和主流,“投机客”是小逆流。问题是何以近年突然冒出这些“投机客”来?原因在于当水泥窑协同处置已做出较好名声的今天,国家对水泥窑兼烧生活垃圾的补贴与水泥窑兼烧危废的市场价格极其不对称,前者仍俳佪于盈亏边缘而后者却可以牟取暴利。

沐歌环保

2.水泥窑是以生产水泥熟料为主,处置废弃物为辅的,故曰协同处置。所以它对水泥的各种原燃料(或替代原燃料)的品质必需都是有一定的标准要求的。否则就不能生产出合格的水泥熟料来。水泥厂不是处置废弃物的万能神器,更不是全社会的“垃圾场”,不是任何废弃物都“理应”往水泥厂扔的。应该强调,水泥工业并没有必须接收处置社会废弃物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报道混淆了“清道夫”和“投机客”两顶褒贬截然相反的“帽子”,搞乱了自告奋勇做了多年的“清道夫”和近年为逐利而企图粗制滥造协同处置危废的“投机客”之间的本质差别,以及两者的主次地位与实力。容易引起人们认识上的混乱,或会给反方可乘之机,不利于主流的顺利发展。

蔡玉良:

1.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大方向没有错,不能因噎废食。有的人利用有关报道,混淆了协同处置与利益投机的概念。实际上这几年国家有关方面对水泥窑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与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投入严重不对称,前者艰难维系,而后者存有暴利嫌疑。让人们合理怀疑有利益输送的问题,值得深思。

沐歌环保

2.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目前国内有许多成功范例,实践证明:处置过程对环境和水泥产品质量的影响,均在控制范围内,即使有些干扰,也已有切实有效的改进和控制措施,不会影响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发展大方向。

3.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是由危险废弃物的种类或类别,以及危险废弃物的五大危害性(腐蚀性、生物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决定的,在利用水泥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方面,水泥窑炉不是万能的处置工具,必须有所控制,尤其接纳危废物的类别和处置体量,必须严格控制;对于处置过程中可能潜在的各种(时间上:瞬间、短期、中短期、长期问题的)安全(主体:人身、环境、装备)风险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有些问题仍需要研究。如:危废中所含各种微量或超量元素及再合成物对水泥产品的长期安全性能的影响问题;对水泥生产系统装备的腐蚀和危害带来的安全问题;处置过程中可能再生毒物和未知污染物影响周边环境等问题,还有待研究、评估和论证。

1)对水泥质量的影响:至今,处置危险废弃物对水泥质量的影响评价还很不完整,觉得眼前不发生安全问题就行,还缺乏对处置危废过程中,带入水泥熟料中的各种微量或超量元素及活性物对水泥产品及混凝土的长期寿命影响研究和论证工作,目前利益驱动下的盲目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危险废弃物的成分不同,对水泥品质的影响也不同,涉猎范围广、研究难度自然就大,有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反应出来的。

2)对水泥生产设备的腐蚀和影响:近两年来,国内至少有20多条回转窑,因处置危险废弃物或废矿发生筒体炸裂事故,这些现象发生很显然无不与处置危废相关,具体如何控制和避免,尚没有系统的解决方案或答案。这个因腐蚀带来的设备安全,以及引发人身安全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危废中含有许多有害的金属或非金属离子,这些有害物质的迁移过程相当复杂,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3)对土壤和水体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述,危险废弃物的成分复杂,有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沉落在水泥熟料中,不仅对水泥产品质量带来影响,还会因水泥混凝土超越使用年限后,进入自然界受水溶液的浸泡,扩散到土壤、水体和环境中去形成危害。比如镉、铬等。

4)对大气的影响和污染:目前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方面,大多停留在如何消解危废的层面,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再次形成新的有毒、有害物质(形态:固、液、气物)重视不足,例如:二次合成POPs或PCl3等,还缺乏相应的控制标准有待补充和完善。

5)利益引起的问题。由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利益较大,有些组织和企业乐此不彼,更有水泥企业为了多处理,大量加入危险废弃物,对水泥质量、设备、大气污染等全然不顾,缺乏社会责任,隐患非常大,应引起水泥、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重视。

6)法规制度虽全,但缺乏自律和实时监管控制力度:缺乏利益驱动下的自律和利益链条下的实时监督管控机制,没有真正地形成体系化的实时监督控制制度,易于造成失控局面;

小编有话:

综合专家观点:

1)水泥窑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是个方向,不能因个案而抹杀这么多年来的相关研究和探索。

2)水泥窑不是万能的废弃物处置厂,其处理过程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针对性,否则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安全(人身、环境、设备)和质量问题;

3)国家相关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投入不均衡,从而导致相关组织和企业对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与危废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和不同。

4)不加选择或超量协同处置危废,会对产品质量、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土壤、水体、空气)、设备安全产生无法抗拒的风险和负面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5)法规制度的完善,并不代表运行机制的完善,要彻底避免利益驱动下的缺失自律问题,以及利益链条下的法规制度的失控问题。

延伸阅读: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有哪些形式?未来是否可期?

高长明:对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技术发展的反思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