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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批复《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排污许可、环评、验收和垂直管理等)

2018-04-02 09:28:01 小沐 87

环保部批复《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排污许可、环评、验收和垂直管理等)

2016-08-19 贺震 环保之家 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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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

 

作者:何震


工作单位: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改革办)            



作为全国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综合改革和垂直管理改革的试点省,江苏是怎么谋划环保改革的?


绿色发展,是“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改革,将是“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的主旋律。

前不久,江苏省被环保部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的试点省份和垂直管理改革的试点省份,环保部批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十三五”期间,江苏的环保改革将如何推进呢?


江苏改革创新,已有哪些成果?

改 革创新,始终是引领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所在、特色所在,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作为经济发达、城镇化进程比较快的省份,江苏遇到环境 问题比较早,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改革也较早。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要动力,紧紧围 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探索,大胆创新,初步形成了一批既符合中央要求、又体现自身特色的制度成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 力的保障。


率先建立比较系统的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率 先划定生态红线,划分15 大类779 块生态红线区域,陆地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2%,确定了保护边界,明确了保护主体,落实了保护责任。同时,配套制定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和监 督管理考核细则,在全国率先形成了生态空间管控的制度性成果。通过划定和严守生态红线,为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提供了刚性约束和有力保障,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 示范效应。


率先建立比较科学的绿色发展评估制度。近 年来,江苏省在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方面,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从资源利用效率、环境污染代价和生态产品贡献等方面,对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进行绿色评估,在全国率先形成了促进绿色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通过实施“绿评”,引导各地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增强了各级党委政府推进绿色发展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了鲜明的考核导向。


率先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注 重发挥政府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深化环境经济政策方面的改革创新。一是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稳步推进排 污收费改革,大幅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实施扬尘排污收费,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排污权确权和许可证发放取得积极进展,成立省排污权登记与交易管理中 心,全省排污权交易额累计达2.48 亿元。二是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创新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建立上下游“双向补偿”机制,配套制定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和资金管理办法,覆盖全省所有省市交 界断面。三是完善环保信用体系。推行绿色信贷,在全省两万多家排污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率先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别水价电价,形 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鲜明导向。


率先形成比较严格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坚 持用严格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是完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制定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通榆河水 污染防治条例等11 项地方环保法规,出台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18 条意见,形成了强力的法治约束。二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新环保法,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立党政同责的网格化 环境监管体系,实施环保工作约谈暂行办法。三是着力强化环保行政司法联动。建立环境司法联席会议制度,环保和司法部门联合出台环保执法衔接配合的实施意 见,严惩环境违法分子,捍卫环保法律尊严。


率先形成了比较广泛的多方共治推进体系。坚 持把共建共享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凝聚各方面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50 多个部门参加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每年下达目标任务书,分解落实责任、严格督查考核。强化部门协同,引导公众参与。成立省环境保 护公共关系协调中心,发布《江苏生态文明行为规范》,建成省生态环保体验中心,开展“生态江苏在行动”等一系列大型公益活动,全社会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氛 围日益浓厚。


围绕目标,改革坚持哪些原则?


深 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定,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没必要考虑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而应该思考怎么改革、如何把中央的各项改革顶层设计落到实处。 全面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必须合理布局深化改革的优先顺序、主攻方向、时间表和路线图,在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在关键环节重点发力。


“十 三五”期间,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将驰入快车道。重点在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以及网格化监管一体化监管、环保部门管 理体制等改革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到2020 年,基本建立管控预防、环境监管、体制管理、社会共治、评价考核等五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积极探索与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相适应的一批可操 作、可示范、可推广的制度措施。围绕实现这一目标,江苏环保改革将遵循五大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与保护相协调。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生态文明为标杆、绿色发展为标志、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坚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切实把发展建立在生态空间受保护、资源环境能承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上。


坚持政府、企业与公众共治。着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力量,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自觉治污减排的内生动力,形成多元共治的新格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既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强调制度的约束规制作用,又综合利用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完善污染源监管基础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益导向,发挥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坚持责任与权力相一致。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直接责任、党政主体责任、部门管理责任、环保监督责任、司法制裁责任,使其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同有效合力。


坚持试点与推广相结合。上下结合、分步推进、统筹安排,成熟一项总结一项、推出一项。既鼓励各地根据省里方案确定的基本方向,因地制宜,大胆试验,差别化探索,又着重选择一批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地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推动面上制度建设,使改革落准落细落实。


围绕实现这一目标,在五大基本原则引领下,“十三五”期间,江苏将重点深化五个方面的改革。


1. 如何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管控预防制度?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空间保护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划定生态红线。江苏人口密度、城市密度、产业密度都比较高,足够的环境空间对江苏改善环境质量尤为重要。用生态红线的办法来保护生态空间,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方法对保护空间的失灵。


划定生态红线要坚持三个原则:强制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全省各地都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具有重要生态保护功能的地方, 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方,都要纳入到生态红线的范围。划定的生态红线面积不能太小,太小达不到生态安全的目的,但面积也不能太大,太大了既妨碍发展,也达 不到保护的目的。堵与疏并用,确保既划得出,更守得住。所谓堵,就是制订一系列管理办法,对生态红线严格管控,维护红线保护的严肃性。对各地保得怎么样, 每年都要考核,对管得好的地方,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对违规的项目坚决严厉查处、追究责任。所谓疏,就是出台省级补偿制度,由政府给予红线区一定的经济 补偿。


下一步,要在已经划定生态红线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完善生态保护 红线监管考核及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负面清单,参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试点。开展地方立法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研究 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平台,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检索查询、日常监管、环保准入。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定期评 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地图”与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人口管理、项目准入等规划的衔接机制,落实刚性约束,开展南京、泰州等地“多规融合”试 点。


探索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开展区域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本轮改革的三大重点之一。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规划出空间、总量、准入“三条铁线”,指导各地处理好利用环境容量、控制排污总 量、改善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环评的意义就是不再以“一刀切”的形式分配减排指标,而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承载能力对项目 进行控制,科学计算出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以战略环评推动经济绿色化转型,以规划环评落地引领经济布局结构优化,推动环评制度整体改革创新。


比如,连云港市工业化程度比较低,小而散的企业占据了环境容量,按照总量减排要求,已经没有容量继续上比较大的项目。在连云港市进行试点,就是以战略环评为 核心对其区域产业实施差别化调控、精准化减排。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生态安全水平提升两大核心任务,组织实施长三角地区战略环评江苏子项目,制定我省生态环 境战略性保护总体方案。加快推进连云港市战略环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管理模式,优化产业布局,控制行业总量规模,严格环境准入,促 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破解区域资源环境约束提供借鉴与示范。强化规划环评和区域限批联动机制,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管理及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工作,发挥 规划环评在空间管控等的重要作用。


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

依托“十一五”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研究成果,在太湖流域率先开展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制定江苏 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办法,研究在长江、淮河流域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实现流域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型。在太湖流域和城市黑臭河道治理 中,探索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河流治理委员会,深化“河长”、“断面长”监管模式。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双向补偿原则,建立全省水环境资 源区域补偿制度和上下游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机制,沿海三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协同治污,加强入海河流 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监管, 切实防控浒苔暴发。


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

以太湖水专项为示范典型,开展技术示范推广与应用对接,加强标准研究、技术经济政策研究、科研示范与治理计划工程项目的衔接,推进落实配套示范工程,探索技 术研发与产业化结合机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扩大水专项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科技机制,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治污企业为主 体,以国家环保服务业试点为载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科研,创新合同环境管理、环境金融服务、技术转化交易平台构建、政产学研共建、环保工程技术中心与 重点实验室建设等环境科研管理新模式。搭建环保科技产业与治理修复交流接洽平台,做大做强技术转化交易市场,拉动投资消费需求,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全国 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为抓手,开展环境污染影响人群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环境与健康管理统合防治对策。


2. 如何构建新型环境监管制度?

 

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按照“精简行政许可、强化过程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探索环评、排污许可和网格化管理等制度有机结合和深度融合,开展“一证式管理”模 式。选择常州、昆山、张家港等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改革试点,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意见得以落实的开发区,紧紧围绕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优化环评报告 内容,试点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降低环评等级。建设项目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 收,整体纳入许可证管理。


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地

江苏下一步的试点工作将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的出生证明”,取代建设项目环评验收,以质量约束、总量减排为向导,把建设项目环评、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 排污收费以及网格化监管、双随机检查、信用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效捏合起来,打通制度阻隔,构建一套系统完整、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的监管体系。


为此,将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出台江苏省许可证发放管理条例,确立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律地位,发挥其核心作用,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 管理,推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衔接,形成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监管体系平台,筑牢环境精细管理的基础,实现污染源信息的全面、全过程、高 效管理。


出台江苏省排污权核定方案,完成全省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权分配工作。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线,以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为依 据,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通过对点源排污权的核定、授权、变更、注销等程序管理手段,实现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源、重点污染因子的精准减排。依托信息的实时交互,管理方式从末端考核转变为全过程监管。


建立环境审计制度

在政府环境审计方面,选取典型城市和区域开展试点,制定政府环境审计暂行规定,强化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及地方政府环境 质量保护责任评价的主要依据。在企业环境审计方面,出台企业环境审计报告网上公示及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以审计报告形式公示其在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 制度方面的执行情况、环保设施及运行维保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投入情况,公示网站设立公众与环保部门及企业互动界面,充分发挥公众对的监督作 用。


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

出台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通过“定区域、定任务、定职责”,以市、县、乡行政区域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在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设置特殊网格,采取按属地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分解到网格单元,构建全面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张家港、常熟等地先行 试点,探索建立分级环境目标责任、双随机抽查、环境问题查处信息公开反馈等监管制度。


推进环保大数据应用

运用大数据手段,以建设“一企一档”动态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利用其他领域和部门信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 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共享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平台,并与环境保护部联网。


3. 如何构建新型体制管理制度?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实 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在生态环保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这也是江苏本轮环保改革的第三大重点。江苏作为试点省,省环保厅将接管理市县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统筹考虑核与辐射 监测监察机构管理体制;省辖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由省辖市环保局派出。这项改革,是对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 和突破,其目的在于打破地方保护, 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解决环境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状况,提高环境监管的效率,为环保形成整体化的监管和监察体系。


环境监测的垂直管理旨在体现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则能够使环境监察独立执法,破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在改革过程中,应坚持并做到“三 个不能”,即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只能加强不能弱化,法律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和各部门所担负的环境保护责任不能削弱,现有的环保队伍建设和工作 能力不能削弱。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地方环保事务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建、环保、公安、水利、国土、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林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着力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 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规范和加强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机构队伍,统筹规划加强应急、辐射监管机构建设,强化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提升履行职 责的能力,统一规范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方式,明晰职责,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职能,提升环境监管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实行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加强乡镇 (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经济发达的镇独立设置环保机构,其他按2-3 个乡镇划片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纳入县(市、区)统一管理。省级以上开发区环保机构由所在市、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派出。加 强对监测人员培养、“三五”人才的使用与培养。


统一区域流域监测监管


建 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强化区域、流域环保联防联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升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统筹和 监管能力,提高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调整强化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职责,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督政 责任。做好国家和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运行网络。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 案,率先建成覆盖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环境监测网络,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加强环境监测支撑,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试点开展环境联动执法监测。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重点污染源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和数据互联共享、监测和监管上协调联动,在自动预警、信息化能力和水平上要有明显提升。


探索基层综合执法


完善基层环保综合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管方式,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生态环保监管体制机制,构建独立、权威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合理划 分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力量配置,减少执法层次,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工地道路扬尘 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秸秆禁烧等环境监管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开展南京市大环保执法联动、南通市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和常熟市乡镇区域执法改革试点。 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试点。通过重处重罚不守法企业,形成威慑力量,倒逼所有的企业养 成守法习惯,自觉保护环境。


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制订实施方案和磋商、诉讼、管理程序,推进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鼓励构建市场型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


4. 如何构建新型社会共治制度?


深入推进公众参与

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畅通社会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渠道。完善环境听证和圆桌对话的组织机制、执行机制和分析评估机制;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组建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库,设立省级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提供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鉴定、法律援助等。培育社会监督员队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信访调 解、环境监督等环节。完善以“群管、群评、群防、群控”和“千家评机关、万人评企业”为内容的“四群双评”预防监督工作机制。组织各类代表对环保重点监控 企业进行评议,组织服务对象对全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满意度测评,把预防的视角、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企业和社会。


加强公共关系协调

健全各级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全省环境舆情处置协调中心,形成环境舆情信息共享平台,评估和分析公众意见、媒体舆情、政府决策对环境公共关系的影响。建 立环境舆情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置负面舆情。制订公众环境意识评价指标,定期组织公众环境意识调查,发布地区环境施政评价排名和公众环境意识状况等信息。 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办理法定途径清单,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规范环境信访办理途径;全面推开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杜绝信访权的无限滥用。 建设环境信访系统,规范处理部、省、市、县四级信访事项。


健全绿色金融信用体系

制定和实施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开发和完善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行业。制定第三方社会机构的环保 信用评价办法。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出台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办法,建立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制度,实行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 戒。推行环保信用与差别化水价、电价相挂钩的收费政策。探索建立绿色金融和财税激励机制,实现环保信用信息共享,推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建立民 间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推动无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立法,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从保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设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基金。制定江苏省突发环 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办法,探索建立将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机结合的制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环境保护的新型政银合作关系,改 革政府环保投资为主安排方式。


建立环境权益市场

出台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重点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完成全省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建设省级排污权交易平 台,加强政策研究,形成一系列规范的交易制度和规则,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促进流域内跨市排污权交易,促进流动 性。推进刷卡排污,开展排污权储备、租赁、融资试点,利用市场机制和配套政策鼓励江苏(苏州)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推进环保服务社会化

改革省控自动站运营方式,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第三方质控。探索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行业自律的社会环境监 测管理模式,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登记管理,搭建动态化监管与备案登记平台,引入行业协会强化自律,创新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方法。试行政府购 买环境监测服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检测咨询、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施工。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契机,推进PPP、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大力推动 绿色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5 如何构建新型评价考核制度?


深化绿色发展评估

在全国率先开展绿色发展评估指标体系选择、优化和完善,建立江苏省绿色发展评估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从资源节约、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方面推进经济发展绿色化,推进生态资产核算。探索县(市、区)及工业园区绿色发展评估体系,并扩大试点范围。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体现区域差别性特征的环境质量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以全省行政单元水环境监测点位为基 础,构建全省行政单元全类型水体水质监督评估体系,出台《江苏省行政单元全类型水体考核办法》。完善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以国家空气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大 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建立大气目标管理、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制度和奖励机制。


开展环保综合督查(督察)

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与督察办法,定期对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多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市、县(市)开展省级督查与督察,及时发现纠正市、县(市)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各方力量的统筹,推动地方政府彻底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强化党政同责

从现实情况看,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要进一步加强问责与追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两办发布的配套实施细则,通过明晰领导干部在生 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从科学决策、绿色经济、资源保有和节约利用、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绿色生活及生态文明制 度建设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从而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的格局。在南通市、张家港市开展编制自然 资源资产负债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资源环境审计试点。


强化“党政同责”,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用严格的制度保障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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