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鉴定评估机构如何完成法院委托?
案例解读《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鉴定评估机构如何完成法院委托?
2015-01-21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进行了修订,2014年10月24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印发(以下简称《推荐方法》)。
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此为契机,相关专业人士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对鉴定评估机构如何运用《推荐方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进行了解读。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某市某采选企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排至地表水体武河,导致地表水体和底泥严重污染,造成下游河流中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大量死亡。
这个市的环保联合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采选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鉴定采选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如何运用《推荐方法》中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完成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事项?
? 生态环境损害确认
《推荐方法》将生态环境损害定义为“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
在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技术规范基础上,《推荐方法》提出生态环境损害确认条件,包括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关键物种的死亡率增加;关键物种的种群密度或生物量减少;评估区域生物物种组成、生物多样性等发生变化;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软组织畸形及组织病理学水平的改变等。
根据上述确认条件,第一,鉴定评估机构应该对这一采选企业外排废水可能影响范围进行初步估计,设计环境监测方案,评估地表水体和底泥中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空间范围和污染程度。
第二,对污染范围内地表水体和底泥中的生物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关键物种种群密度和生物量调查等,掌握目前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现状。
第三,应根据历史调查数据、对照区域调查数据或者建立模型以确定评估区域生态环境基线水平。
最后,根据环境质量状况、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现状与基线水平相比较,以判定采选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及损害时空范围和损害程度。
? 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判定
《推荐方法》将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划分为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露路径的建立与验证两个部分。
其中,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判定应符合时间先后顺序、合理性、一致性、特异性等原则;暴露路径的建立与验证应证明污染源存在明确的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介质中污染物与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一致性、污染物传输路径的合理性、受体暴露的可能性并验证暴露路径的完整性。
根据《推荐方法》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和方法,第一,鉴定评估机构首先应该收集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以证明采选企业确实存在污染排放行为。
第二,验证采选企业废水中的污染物与地表水和底泥中的污染物是否一致,如废水中主要的污染物为砷、铅、锌等,而地表水和底泥中的主要污染物是否与废水中相同。
第三,通过踏勘废水进入地表水体后的迁移路径,从地形地貌、水文条件、气候气象等方面评估污染物传输路径的合理性;
第四,地表水和底泥中的生物是否有暴露于砷、铅、锌等污染物的可能性,当然,很多时候这并不需要进行证明。
第五,识别整个暴露路径的暴露单元,对每一个暴露单元内的污染物浓度、污染物的迁移机制和路线以及这一单元的暴露范围进行分析,来确定各暴露单元能不能组成完成的暴露路径,如果能,则建立并验证了从源到受体的暴露路径。
第六,进行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根据文献资料或现场试验判定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合理性、一致性和特异性,根据历史调查和监测资料及其他证据证明时间先后顺序。
最后,在综合判断上述资料、证据和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做出采选企业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
? 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
如果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需要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生态恢复方案或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推荐方法》针对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种主要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提出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并规定两种方法的选择原则和适用范围;同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及数额的计算,提出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并提出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具体步骤和评估方法。
根据《推荐方法》,第一,如果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进行恢复,那么鉴定评估机构应确定恢复的目标,选择合适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确定最优的恢复方案,包括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方案,估算实施最优恢复方案的工程量和所需的费用。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法院要求仅给出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也可以同时给出损害赔偿数额。
第二,如果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恢复至基线,也没有可行的补偿性恢复方案以弥补期间损害,或只能恢复部分受损的生态环境,那么应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受损环境或未得以恢复的生态环境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的结果也就是采选企业需要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
《推荐方法》同样适用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鉴定评估,《推荐方法》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计算也给出了鉴定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作为《推荐方法》的编制单位,环境规划院也将密切跟踪《推荐方法》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修订完善,逐步建立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体系,切实支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