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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保局发文 | 以下七种环境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2019-07-22 18:24:06 小沐管家 0

沐歌环保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本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一、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四、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五、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排污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安装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后完成验收比对但未备案,经责令改正及时备案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依法查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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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歌环保

关于对《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规范“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鼓励违法企业积极整改,规范环境现场执法,统一裁量尺度,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8〕39号)精神,落实《南京市环保系统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宁环办〔2018〕285号)确定的“规范对企业现场整改的指导”措施,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起草过程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4月底组织专题研讨会,起草了《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先在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其后征求了各区(园区)环保部门的意见,并于5月中旬在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多份书面反馈意见及建议,形成《意见》草案,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于2019年6月报局领导审查通过。

三、内容说明

《意见》规定了七种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不予罚款处罚。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验收制度、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多个方面。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扩建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意见》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在立案查处前主动备案的,《意见》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已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意见》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明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处罚,据此,《意见》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但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情形不在此列。

为鼓励企业积极整改,《意见》规定,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首次出现未按规定张贴行为,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但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排污单位未能按规定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或者设备在联网后完成验收比对但未备案,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安装备案的,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实质性污染后果的,也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对符合七种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不符合的,依法查处。

来源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