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评制度的发展之路(上)
1970年-1972年:混乱中的萌芽
1970年底周总理在听取了一位日本公害记者中野纪邦介绍日本“公害病”情况后,组织了一次报告会,请这位日本记者向各部委负责人介绍日本环境污染问题。周总理指示把日本记者的报告作为会议交流材料发给当年参加全国计划会议的人员。这是在我国国家级别会议上出现的第一份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中国的环境保护的启蒙由此从上而下、逐步开展起来的。
1972年周恩来总理决定中国派团出席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派团参加。这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参加的第一个大型国际会议,代表团由国家计委牵头,有外交、卫生、工业、农业、水利、能源、城市、科技和地方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参加这次会议是真正打开了一扇窗口,使中国代表团了解到环境保护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代表团向周总理汇报后,周总理立即指示,要开一次全国的环境保护会议,介绍国际环境形势,探讨中国环境保护问题。
1973年-1979年:环评在我国从概念引入到立法确认
1973年8月5日-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揭开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会议确定了环境保护的32字工作方针,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做好全面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考虑到环境影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第一次引入环境影响的概念。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转批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1979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在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1979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明确要求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被确认。
1980年-1997年是环评制度的规范建设期
1981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要求和编制内容。我国环境管理由“组织‘三废’治理”向“以防为主”转变。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并对征收排污费的标准、资金来源以及排污费的使用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国家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环境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手段。环境管理已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并已初步建立了必要的环境法规和制度。
1982年国家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保局,从而结束了“国环办”十年的临时状态。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对海岸工程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了明确规定。
198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对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要求。
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正式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步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
1987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立项施工。
1988年,环保局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离出来,建立了直属国务院的“国家环保局”。
1989年8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从法规上确定了评价证书的等级和范围,要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取得评价证书,初步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和管理体系。
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坚实。
1990年6月国家环保局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定了建设项目五个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1994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提出具体规定。
1995以后,国家开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类管理
1993年-1997年国家环保局陆续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保护四十年回顾及思考》香港中文大学“环境保护四十年”学术论坛上的演讲 曲格平2013年;
2、《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回顾展(1973-2018)》 环评行业分会 环评互联网
3、《中国环评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王亚男,《中国环境管理》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