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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绿色信贷制度 构建绿色资本市场--解读《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

2018-04-02 08:39:42 小沐 26

建立绿色信贷制度 构建绿色资本市场--解读《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    2007-07-31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环境监管部门、央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手,为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出台的重要文件。


  三部门首次联手控制污染企业信贷

 
  在当前的环境形势下,经济手段是控制环境污染的必要手段之一。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有可能扭转环境执法乏力的现状,有效遏制环境污染恶化趋势。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异常严峻。今年以来,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部分地区群众的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国家环保总局今年分别公布了两批“区域限批”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对12个市县、5个工业园区、4个大型企业集团进行限批,对38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这已是国家环保部门采取的最严厉的手段。各地也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在这样的重典之下,不少企业仍然违法排污甚至顶风作案,建设项目环保违规屡禁不止,突发污染事件依然接连发生,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单凭环保部门一家、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已经不足以遏制我国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强调要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金融部门要制订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今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提出要坚持把遏制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着力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努力缓解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多、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企业的信贷已是大势所趋。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3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严格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加强环保和金融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双管齐下加强环境监管和信息沟通

  
  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与联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向金融部门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金融部门也应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环境信息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把强化环境监管与规范信贷管理紧密结合,把企业履行环保政策法规情况作为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企业环境守法情况作为对企业贷款的前提条件。“意见”中分别对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的环保和信贷提出了原则意见。
  
  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另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意见”的内容在相对原则的基础上,也注重了可操作性,特别是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接创造政策空间。“意见”指出,环保和金融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8个方面的环境信息,主要是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对银行信贷管理来说,有的信息是信贷直接依据,有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意见”还提出,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本单位内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情况;要研究制订信贷管理的环保指导名录;要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
  
  “意见”一大亮点是,银监会的加盟为监督商业银行落实环境政策提供了组织条件。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境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中国银监会已经将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和处罚的企业和限批地区通报了各商业银行,要求控制对其信贷和授信,并且正与国家环保总局联系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进一步指导商业银行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也向环保部门反馈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为环保部门参与经济调控提供条件。
  
  “意见”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将支持环保、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境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保障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


  为使绿色信贷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环保部门必须加强三大体系建设,与金融部门共同推出配套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合作,为建立绿色资本市场不断努力。
  
  落实“意见”前景光明,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仅从我们自身的现实情况看,环保部门特别是县市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薄弱,不能提供有效的环境信息。这里既有环保机构、人员素质、执法能力跟不上,对环境违法项目和企业的信息难以收集到位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导致环保部门难以或不敢公开企业环境违法情况的因素。如果没有可靠有效的环境执法信息,金融机构也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不能对企业环境风险及其带来的信贷风险做出正确判定。因此,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加强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自下而上地完善执法、监测、统计信息能力建设,使环保部门真正能为环境说话,为政府和经济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这样既树立了环保部门的权威,也是真正为科学发展服务。
  
  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还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推动“意见”的实施。环保部门将继续制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提出控制出口、投资、贸易的政策建议,遏制“产品大量出口、污染留在国内”的现象;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的产业指导名录(发改委产业指导名录考虑了一定的环境因素,但还远远不够,特别需要结合区域环境特点来更新和修订),这样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项目时,才有可行的环保依据,环境保护要求才能落实。要配合或指导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制订和实施项目贷款的环境保护导则和规定,最大程度减轻项目的环境风险,履行银行的社会责任,同时引导银行业支持环境保护类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当地执法工作需要,按照“意见”的精神,主动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建立沟通机制,联手控制污染。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环保事业得到了更加广泛的支持。我们认为,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发布这个“意见”就是要借金融之力,断污染企业的“粮草”,进一步压缩环境违法企业、严重污染企业的生存空间,为污染减排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条件。
  
  国际经验证明,履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绿色信贷”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建立绿色信贷制度的工作已经提速。这是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合作的一个开始,今后合作的范围还会不断扩大,将逐步涉及证券、保险等领域,直至形成绿色资本市场,诸如制订法律法规、绿色信贷与环境风险管理、绿色风险投资、生态基金、环境金融工具、环境保险制度、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报告等。让我们共同行动,为构建绿色资本市场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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