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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电子废弃物管理——专访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樊元生

2018-04-02 08:39:35 小沐 76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电子废弃物管理——专访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樊元生

本报记者 步雪琳    2007-10-09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为依据,重点规范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以及产生、贮存电子废弃物的行为。为了使读者充分了解《办法》制定的必要性、特点以及重要制度,本报记者专门对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樊元生进行了采访。

  记者:电子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和利用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这一《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樊元生:我国是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专家估计,我国每年约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及3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预计今后几年我国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将大幅度上升。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果贮存、拆解、利用或处置不当,将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使用原始落后的方式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

  制定《办法》,将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治理电子废弃物污染的必然需要。

  记者:针对我国的电子废弃物管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已经起草了相关的法规、规章,《办法》如何实现与其他法规的协调?

  樊元生:《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注重法律衔接,避免内容交叉。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已经起草了相关的法规、规章,对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等产品中的使用以及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办法》中对上述内容只做原则规定。同时,《办法》根据《固体法》的规定,将“利用”定义为“从电子废弃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的维修、翻新和再制造”,从而避免与上述法规、规章相重复和冲突。

  《办法》还注重依法设罚,援引法律适用。本办法对《固体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有规定的,明确按照上位法规定予以处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记者:除了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比较好外,《办法》还具备哪些主要特点?

  樊元生:《办法》有3个基本特点。一是上面提到的兼顾法规的协调性以及做到一事不再罚。

  二是合法创新,强化监管。发达国家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普遍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电子废弃物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办法》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与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公示相结合的制度,即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列入临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近3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包括: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2.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3.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4.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由环保部门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只有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通过名录,可以使电子废弃物产生者放心地找到“合格”的拆解利用处置企业,使各级环保部门快捷地认定哪些是违法企业,使公众方便地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控告和检举。

  三是针对电子废弃物污染主要发生在对拆解产物的后续利用处置环节(如酸洗或焚烧线路板等)的特点,突出了对电子废物的全过程管理,重点是对加工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管理予以规范。

  记者:《办法》通过哪些关键性的制度实现对电子废弃物安全处置、利用的有效、规范管理?

  樊元生:《办法》的关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禁止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是电子废弃物及其拆解产物无序流动进而造成无序利用和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必须控制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二是上面提到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制度。

  三是电子废弃物产生者交付责任制度。电子废弃物产生者应当将电子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弃物产生者不仅包括工业电子废弃物产生单位,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还包括不能完全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也体现了电子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四是工业电子废物产生者的记录和申报制度。产生者关于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处置利用等情况的记录是核实申报登记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的原始凭证。《办法》规定,产生工业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

  五是拆解利用处置单位日常监测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企业建立日常监测和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是环保部门掌握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情况和废物流向的重要措施。《办法》要求,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应当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弃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等。

  六是技术规范和监督抽查、处罚制度。《办法》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性抽查和监测1年不得少于1次。

  七是关于电子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办法》明确规定了含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电子废弃物等为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污染防治适用《固体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但同时规定,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得到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此外,对于《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办法》第十三条也安排了相应的过渡措施。

  记者:有力和有针对性的处罚是《办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办法》在罚则方面有哪些重要措施?

  樊元生:《办法》在罚则的设定上,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有上位法依据的,从其规定;对由《办法》创设的行政处罚,设定了最高3万元以下罚款。

  为有效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业关闭执法手段,《办法》对《固体法》第八十一条:“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规定的“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做了适用性解释,规定了5种情形,即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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