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暴击”躲避指南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至今,许多企业仍对此毫无概念。对于新《环保法》配套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办法可能略有耳闻,但不知其锋利。为了不让大家等“摊上事了”才有体会,今天把相关知识提炼出来,供参考学习,躲避“暴击”。
壹 新环保法赋予企业的义务和权力 10个应当 1.应当清洁生产 2.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 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 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7.应当缴纳排污费 8.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 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7个不得 1.不得未批先建 2.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 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4.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 5.不得生产、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6.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7.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8个可以 1.可以享受财政支持 2.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可以享受价格支持 4.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 5.可以陈述、申辩 6.可以申请听证 7.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8.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贰
配套办法
按日计罚 办法解释 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情形 (一)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查封、扣押 办法解释 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适用情形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限产、停产 办法解释 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适用情形 限产: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未批先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企业将面临停产、处罚,如被责令停止建设却拒不执行的,将执行拘留。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企业将面临停产、处罚甚至行政拘留 超标排放:企业要接受处罚。如果是水污染物超标,按照应缴纳年排污费的2-5倍处罚;如果是大气污染物超标,处罚10-100万。同时,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限产;如果环保部门30天内复测,仍然超标,将会对该企业按日计罚。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可以同时采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这三个罚则。如果导致超标排放,还要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