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这几个问题需要明白
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如何确定?
环保部门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已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其许可排放量。
对于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评确定的排放量严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当根据环评的要求来。
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企业依证排污。
一句话,许可排放量的确定原则,就是从严。
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是什么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那些存在环评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了安排,排污单位如果承诺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做出改正并提交改正方案,地方环保部门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这一规定不但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的全覆盖,也有利于清理环评历史遗留问题。
二者对管理对象的分类,是否一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衔接,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实行统一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验收和后评价有什么影响?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将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
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将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须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