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 | 搬迁项目、改装车、砖瓦制造等『环评类别』应该这么界定
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根据《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三十九项: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编制报告书。
先咨询如下:有个某市妇幼保健院易址搬迁,搬迁前后地理位置属于同一个行政街道,直接距离两公里,新选址的地方纳污水体、医院污水去向与搬迁前相同,搬迁后规模由原来150张床位扩大到500张,即新增350张床位。
请问按照名录及修改单,本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为新增规模没达到500张及以上。
回复:
搬迁后新增床位至500张,相当于异地新建了500张床位的妇幼保健医院。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九、卫生”中的“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分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贵部2009年《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中规定新建整车项目需由环保部审批,《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明确汽车项目需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现咨询贵部以下问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五 汽车制造业”中所有行业是否都应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36 汽车制造业”中“3630 改装汽车制造 指利用外购汽车底盘改装各类汽车的制造”,GB/T4754-2017中整车制造代码为3611/3612,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提及改装车,请问3630改装车制造是否属于整车制造?
3、以购买整车进厂,对车辆内饰进行装修或重新布置,对外观做局部的喷涂,不属于“3630 改装汽车制造”,疑似属于“3799 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请问此类项目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71 汽车制造”还是“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回复:
《名录》“二十五、汽车制造业”中有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分级审批相关规定确定。
《名录》“二十五、汽车制造业”中“71汽车制造”包含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36汽车制造业”中361汽车整车制造、36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3改装汽车制造等全部。
来信中所提“购买整车进厂,对车辆内饰进行装修或重新布置,对外观做局部喷涂”的项目,应根据《名录》“71汽车制造”判定环评类别。
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
2018-09-17
来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其中“砖瓦制造“是否包含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代码3021水泥制品制造和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的定义,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应属于水泥制品制造。
现恳请明确给予指导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是否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中的砖瓦制造办理报告表。
如是,建议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实行简化管理,办理登记表。
因为“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为噪声污染,其对环境影响较小,应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中“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或恳请明确多少生产规模以上的应办理报告表,多少规模以下的应办理登记表。
回复:
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44号,以下称《名录》)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来信所提的对该类项目简化管理的建议,将在下一步《名录》动态修订中统筹考虑。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