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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的通知2015-07-16

2018-04-02 08:34:06 小沐 15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的通知

2008-07-22


  环办〔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环保总局与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月签署了《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环保总局依据该协议向银监会提供相关环境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审批时落实环保要求,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依据。同时,银监会向环保总局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等信息。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与银监机构合作,现将该协议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考,制定本地区环保、金融信息交流机制。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经双方平等协商,银监会、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加强环境信息对金融信贷的指导作用,提高环保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防范环境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高度重视建立环保和金融信贷信懑交流和共享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将污染减排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抓手。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是信贷管理的重要依据,信贷信息也是环保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参考,加强双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行动。

  二、信息交流和共享的主要内容

  环保总局向银监会提供以下类别信息: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环保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我国加入的环境公约等基本信息;环保总局掌握的经核实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名单、环保总局环评审批信息、“三同时”验收结果等环境执法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指标年度(半年度)数据的信息;国家监控的重点企业污染减排情况;环保总局掌握并核实的信访、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环境友好企业、环

  境友好工程、环保最佳适用技术等信息;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情况的动态信息;其他银监会需求的相关信息。

  银监会向环保总局提供以下类别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重点监管行业的授信情况;其他环保总局需求的相关信息。

  双方应按照承诺共享的信息内容相互提供信息。环保总局、银监会可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协商,对承诺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信息交流和共享的主要方式

  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应确定各自单位的信息协调管理部门和联系人,负责信息共享的相关事宜。环保总局的信息协调管理部门为政策法规司,银监会的信息协调管理部门为统计部。日常联系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应确定所提供信息的密级,并根据共享信息的密级,采用环保总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平台、信函交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通知、专人取送等方式进行信息共享。双方信息交换的频度和时间应本着及时性原则,按信息产生的时间及时提供。

  四、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环境保护指导,银监会在征得环保总局同意后,将信息及时发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时严格把关。环保总局不负责金融机构使用信息带来的任何经营风险。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应密级进行共享信息管理。双方不得将对方信息对社会公众披露。

  本协议由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共同签署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本协议可下发各地环保部门、银监局参照制定本级部门间共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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