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不到位,2万元罚金买教训
两小伙儿创业开办家具厂,生意红火却忘了环保。2万元罚金买个教训,从此环保放在心中。以案说法—《2万元罚金的教训》。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陈系多年好友,一直想合伙共谋生意。2013年房地产行业火爆的热浪引领着家具行业的沸腾,小李与小陈看到了商机,于是俩人商议将小李原有的空置厂房打理收拾,物尽其用,俩人再投60余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木材、油漆等设备、原料,开办一个家具厂。
一切就绪,2013年年底,小李和小陈合伙经营的家具厂就正式投入生产,该家具厂主要利用实木白胚生产餐桌、餐椅、茶几,生产工艺也不复杂,将木材按设计图纸进行切割—打磨—组装—喷漆后成为成品。
小李和小陈也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在建厂时针对生产工艺中的产生粉尘的打磨工序安装的布袋陈尘设备,喷漆环节可能产生的喷漆废气配置了相应的防治措施,既在厂房中建有一个面漆房,还在面漆房内安装有水幕除尘设施,这样一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就能得到处理。
时间到了2016年5月6日 ,双流区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相关企业进行环保日常检查。小李和小陈的家具厂也在检查的范围内。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来到家具厂时,家具厂里正在热火朝天的生产。打磨粉尘四处飞扬,厂房外也覆盖了一些粉尘。执法人员发现,该家具厂虽然对生产工艺中的喷漆环节可能产生的喷漆废气配置了水幕除尘设施,但是该水幕除尘设施系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并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小李、小陈:“我们家具厂在建成后,已经做了环评,环评还经过了你们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怎么还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执法人员:“这是你们在建厂过程中存在的认识误区,把环评当成一种形式。你们以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就完善的环保手续。按照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装修工验收。”
小李、小陈:“原来是这样。那我们知道错了,我们认罚。”
双流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向该家具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并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成都市双流区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世琼 法治宣传科科长:李贵忠
本期嘉宾
小李和小陈认为他们的家具厂已经做了环评,环评又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认为就具备的了环保手续,甚至对环评及验收意见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及验收要求都未认真进行阅读。其实这也是我们很多企业对在建厂过程中存在的认识误区,把环评当成一种形式。或者是为了抓生产而将污染治理设施的验收环节给遗忘了,以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就完善的环保手续。而按照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装修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按此规定企业应主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另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还规定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前应该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过程中应对实施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那么,环保部门在验收时就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是否落实、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超总量一一对照核实,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予以验收合格。 有危险废产生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的相关资料,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有台帐,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渗漏等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转移应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审批后方后转移,转移车辆、押运人员应持有转移资质及押运资质。对危废物对环境、人类危害较大,所以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国家是界定的非常明确的,同时对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也是非常严格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外,对触犯刑法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看倾倒危险废物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其次再看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污染环境罪。所以,如果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可以入罪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