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废水超标排放 追究刑责

2018-06-01 10:50:59 小沐管家 0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11日,环保执法人员对大沥某电解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测试金属工序所产生的废水未配套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由厂内下水道通过白色PVC管道流出厂外,最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佛山水道。执法人员分别在该厂内下水道、白色PVC管道出口集水处各取样一份。经监测,废水中重金属总铜和总锌因子超标10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最终,南海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该厂负责人刘某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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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采集水样


部门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电解厂负责人刘某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理应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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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督察组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

目前,市生态环境督察组已进驻南海,市民如有发现环境违法,可致电0757-83331814,接电话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或向“佛山市201号邮政信箱”寄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