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自主验收14个问答!推荐验收程序、方法及自查方法,避免不通过,注意9种情形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暂行办法中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不能。暂行办法中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暂行办法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6、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可以。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7、验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暂行办法中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8、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有的。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暂行办法中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10、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gfxwj/201711/t20171127_427000.htm
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
生态环境部印发《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自查内容、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具体全文如下:
1验收程序
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核查、编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见附录1。
2、
2推荐程序
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3推荐方法
2.1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尽量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2.2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2.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勘查现场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验收意见参考格式见附录4。
2.4建立档案
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档案至少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施工合同(环保部分)、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工程竣工报告(环保部分)、验收报告、信息公开记录证明(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还应把委托合同、责任约定等委托涉及的关键材料列入档案。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的,还应把验收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技术专家专长介绍等材料列入档案。
4验收自查
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及其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的编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
4.2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4.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4.3.1建设过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项目竣工报告中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记录等。
4.3.2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及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排气筒数量、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
4.3.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风险、在线监测和其他设施等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重点区域防渗工程、事故池、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线、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4.3.3自查结果发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未完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4.4自查结果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h/201709/t20170930_422937.htm?COLLCC=3100846736&
来源:环保人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