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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为:因土地问题未能办环评验收等手续便投产,经济困难,处罚过重!环保局如何处罚?

2018-05-14 08:24:46 小沐管家 0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昆环罚〔2018〕2号

姓名:杨文平

身份证号码:532122198411292235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梭山乡梭山村民委员会观音岩社51号

杨文平经营的昆明空港经济区恒越钢制门加工厂“钢制门生产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17年12月14日、15日对你经营的昆明空港经济区恒越钢制门加工厂“钢制门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经2018年1月5日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0万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关于对杨文平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于2018年2月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了陈述、申辩

综合陈述意见,你认为:1.本人多次向空港环保局咨询办理环保手续,但由于小哨工业园土地报批的手续问题,未能及时办理下来,望减轻或减免处罚;2.处罚过重,本人经营昆明空港经济区恒越钢制门加工厂的存在经济困难,望减轻或减免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经营昆明空港经济区恒越钢制门加工厂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生产废气、废水均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排放、固废回收利用及你厂实际经济困难,我局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按《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4(2)给予从轻处罚,即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按《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1从轻处罚,不再给予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环罚告(听)字〔2018〕2号)、2018年1月31日《送达回证》及你2018年2月1日递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投资建设的“钢制门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罚款4.2万元;

2.对你投资建设的“钢制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完成,处2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钢制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验收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7日